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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有权要求子女赡养

浏览次数: 日期:2016年10月25日 09:00

【案情一】王某滕某系高龄夫妻,身体不好,数年间花费十余万,退休金明显不能承受医疗费。老人共有三个孩子,两儿一女,次子安家到外地,很少来济南看望老人,也从没支付过赡养费,老人的日常生活主要由同住济南的长子和女儿共同料理。老人找到律师寻求帮助。经律师多次沟通,老人做出了让步,子女也都表达了赡养老人的愿望。法院判决子女按月支付一定数额的赡养费,老人和子女对结果比较满意。 
    【案情二】相某年近八旬,膝下有六个儿女,各自成家,其中二女儿和小儿子在禹城,其他分别在不同城市。去年老人在乐陵居住的房子坍塌,六个孩子商量,每家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今年再次轮到大女儿家时,大女儿和女婿对两位老人态度很不友善,还没赡养完两个月就将两位老人送到二女儿家。其他几个孩子以大姐没赡养完为由攀比推诿,导致两位老人无人赡养。 
    承办律师联系相某的六个子女,反复做思想工作,最后六个子女同意赡养老人,据相某的大女儿反映自己家庭关系非常复杂,把老人接回家赡养有心无力,经调解,相某的大女儿同意轮到自己赡养的月份,每月支付两位老人赡养费800元,定期看望两位老人,并在承办律师的主持下签订了赡养协议。 
    【案情三】杨某80岁,其妻胡某于2015年去世,现杨某丧失生活自理能力。 201554日,杨某将长子、次子、长女起诉至日照岚山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子女承担赡养义务。岚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经过调解,原被告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被告长子、次子轮流赡养老人,被告长女每月支付杨某赡养费200元并适时探望。 
    【点评】《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案情四】老人张某,共生育四子两女,其丈夫1990年去世后一直单独生活,四个儿子轮流赡养。后来在大儿子家生活的时候,老人受了委屈,张某的外孙女过来和老人大儿媳妇打了一架,导致大儿媳妇喝农药自杀,抢救过来之后,从20146月,大儿子家拒绝接老人回家,张某一直在二儿子家生活。其他儿子也以大儿不管老人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枣庄峄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此案。 
    庭审过程中,律师从法律和道德两方面分析了张某子女的所作所为,张某的几名子女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以后在二儿子家生活,大儿子每月交赡养费150元,三儿子每月交200元,四儿子每月交150元,大女儿每月交200元,二女儿每月交150元,当庭收齐交给二儿子。以后每月月初由四儿子负责收齐,交到二儿子家。本案现已终结。 
    【点评】赡养义务是赡养人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根据《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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