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8日
东营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动全市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发展目标
到2017年,基本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60岁以上户籍人口的1.5%,社会力量独立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占比达到30%,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突破50%,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5张以上。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覆盖60岁以上户籍人口的3%,社会力量独立运营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占比达到80%,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占比突破85%,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40张以上。
二、重点工作任务
(一)推动养老品牌创建。挖掘我市在区位、环境、医疗等方面的潜力,逐步打造立足全市、服务全省、面向全国的“宜居东营·安养黄河口”服务品牌。鼓励各县区因地制宜,创建富有特色的子品牌,明确品牌内容、服务流程和服务标准,满足老年人不同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突出社区居家养老。推进社区居家养老一体化发展,健全以企业和社会组织为主体、社区为纽带、信息平台为手段、满足老年人各种养老服务需求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继续推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逐步将其范围扩大到全市孤寡老年人、失独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等群体,并不断完善服务内容。推动社区日间照料设施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完善提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养老服务等功能,开展“助餐、助医、助洁、助浴、助行、助急”等养老服务。鼓励个人和家庭兴办小微养老机构和服务组织,依托热心老年人家庭建设邻里互助养老点。支持社会力量独立举办或以承包、合资、合作方式发展专业化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纳入家政服务业、扶持社会组织等政策扶持范围。各类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小型养老机构,同等享受《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5〕19号)规定的小微企业税费减免、创业补贴、投融资支持等优惠扶持政策。鼓励竞争力强、有实力的大型养老机构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组织走集团化发展道路,发挥人才、管理、品牌和技术优势,跨地区、跨行业、规模化、品牌化经营。建设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整合社区养老热线、紧急救援系统、老人健康档案等服务资源和养老服务组织,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2017年符合标准的城市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总数不少于8处,2020年总数不少于30处。
(三)推进医养结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养老机构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巡诊、健康管理、保健咨询、预约就诊、急诊急救、中医养生保健等服务。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含中医医院)与养老机构开展对口支援、合作共建,有条件的县区可积极稳妥地将部分公立医院转为康复、老年护理等接续性医疗机构,提高康复、护理床位占比,根据服务需求增设老年养护、临终关怀病床。支持养老机构根据需求和能力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护理院和分支医疗机构,具备条件的可作为医院(含中医医院)收治老年人的后期康复护理场所,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对养老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护人员同等对待。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支持社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业务协作机制,实现无缝对接,提高基层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的能力,规范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和护理服务项目,将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到养老服务设施内设的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支持有相关专业特长的医师及专业人员在养老机构规范开展疾病预防、营养、中医调理养生等非诊疗行为的健康服务。鼓励开发包括长期商业护理保险在内的多种老年护理保险产品,建立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积极探索多元化的保险筹资模式,保障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需求。到2020年,全市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达到70%以上;所有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所有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
(四)创新机构管理运营机制。优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布局,推进“多镇一院”“一县一院”“中心敬老院”等建设模式,利用三年时间,通过新扩建、改造等多种形式,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全部达到养老机构设立许可条件,在保障农村特困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基础上,面向社会重点收住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打造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加快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到2020年,全市80%以上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企业、社会组织或实现公建民营。面向社会经营的公办养老机构要考虑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服务成本,实行全成本核算,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没有社会保险收入或社会保险收入不足以缴纳成本性费用的特困老年人,申请入住改革后养老机构,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代为支付;其他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尤其是高龄、失能老人,积极利用居民养老保险、最低生活保障、高龄津贴和护理补贴、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等现有保障措施,以及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等多种方式支持入住养老机构。放宽民非类养老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养老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五)加快人才培养。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要围绕社会对养老服务领域专门人才的需求,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加大培养力度,满足社会需求。优先扶持医疗护理类中高职院校设立养老服务管理专业。“十三五”期间,全市设立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达到2处。教育部门按照国家专业设置要求,进一步明确设置标准、培养目标和内容,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双师型人才使用。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可对养老服务专业学生给予减免学费、奖励奖学金、优先推荐办理大学生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优先推荐评选国家和省政府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等优惠照顾。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管理人员在职培训。推行养老服务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定康复、护理人员服务标准,建立与报酬挂钩的职业技能级别。将已运营的公益性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农村幸福院、养老服务组织等养老服务单位纳入各级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范围,按照程序增设相应的公益性岗位。
三、完善政策措施
(一)强化规划约束。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在规划条件和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予以载明,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且不得擅自改变服务用途,未按要求配建、不能同步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不予办理竣工综合验收备案。老旧小区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二)保障土地供应。“十三五”期间,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按照每张床位50平方米的标准,安排养老服务设施专项用地指标,应保尽保。民间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同等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和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依法以协议价格取得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基准地价已覆盖地区,按不低于出让地块所在级别相同用途基准地价的70%比例且不得低于成本价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基准地价未覆盖地区,按不低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拆迁)补偿费及国家规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之和确定土地出让底价。对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的,可探索通过双向竞价、综合评标等方式合理控制地价。积极探索以租赁或先租后让方式保障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土地需求,明确出租标准、权利义务,降低养老机构建设成本,减少投资者现金压力。支持利用农村闲置土地、房屋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引导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重点向老年住宅、老年社区等用地转型,鼓励市场存量房产和过剩房源通过租赁、改造等方式,转为养老地产、养老机构、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符合条件的可同等享受政府有关扶持政策。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在办理供地手续和土地登记时,土地用途确定为医卫慈善用地,土地使用权取得人须提交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承诺书,严禁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民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部门通过养老机构年检、核发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签订出让和租赁合同、规划变更审批等,依法加强对养老用地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三)规范养老投资项目建设审批流程。将投资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工程项目审批流程整合为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用地审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4个阶段。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项目审批(或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工作。国土资源部门牵头负责用地审批阶段工作。城乡规划部门牵头负责规划报建阶段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施工许可阶段工作。打破部门界限,压减和理顺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每个审批阶段由牵头部门统一受理申请材料、统一组织其他审批部门开展并联审批、督促协调审批进度、在流程限定的时间内完成审批并统一告知项目建设单位审批结果。探索实行养老服务建设工程项目区域评估。凡是符合已经批复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不再对区域内具体养老投资项目进行交通影响、水影响、地震安全性等方面的评估审查。
(四)加大财政补助力度。继续按《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东政发〔2014〕16号)规定对养老机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建设运营以及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等给予扶持,并调整完善以下财政补助政策:
1.创新政府对养老机构扶持方式,设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股权投资引导基金, 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发展各类养老服务机构。
2.在省提高对新建、改扩建护理型(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建设补助标准,按入住自理、半自理、完全不能自理老年人数提高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适当奖补,促进护理型养老机构加快发展。
3.推动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向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发展,对具备日间照料、失能老年人托护、居家养老服务功能,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认,给予一定经费奖补。
4.对本科、专科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给予奖励,与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签订5年以上劳动合同,实际工作满3年后分别给予2万元和1.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技工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享受专科毕业生补助政策。
(五)创新投融资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通过贷款贴息、小额贷款、上市融资,以及推进应收账款质押、预期收益权质押、动产抵押等抵押贷款业务,拓展投融资渠道,破解融资难题。探索开展养老产业债券发行工作,对相关手续齐备、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养老产业发债申请项目,适当放宽审核政策及准入条件;对具有稳定偿债资金来源的养老产业项目,可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回收资金封闭运行的模式,开展项目收益债券试点。探索开展以房养老试点。探索将政府支持社会力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优惠土地和补助资金作价记账,政府不参与养老机构运营管理、收益分红和债务承担,对改变养老用途的,由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追偿和处置。
(六)健全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评估制度,逐步完善养老服务业行业标准。对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全面评估,准确界定老年人享受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护理补贴等福利待遇的范围。建立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推行第三方评估,把评估结果与等级评定、政府补贴、奖惩实施相结合。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工作机制。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职责,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优化资金补助结构和使用效益。经济和信息化、教育、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乡规划、商务、卫生计生、环保、统计、工商、质监、物价、金融办、老龄办、税务、银监、保险等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养老机构、组织信用评价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举报和投诉等制度,依托各级养老服务协会、家政协会定期对养老机构、组织运营情况进行调查评价,形成政府指导、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监管体系。积极妥善解决老旧养老服务设施的消防、环保、卫生防疫等问题,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等消防许可、环保等前置证明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协调出具土地性质、房屋权属等相关证明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协调专业机构进行房屋质量检测,环保部门协调完善环保手续,消防部门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
(三)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强对“宜居东营·安养黄河口”养老服务品牌宣传推介,扩大品牌效应,使“宜居东营·安养黄河口”养老服务品牌深入人心、家喻户晓,成为传承孝文化、引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及扶持政策,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表扬奖励优秀养老服务品牌、养老服务项目和养老服务人员,形成敬老、为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四)加强督导检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事项,重点督导发展养老服务业部门任务分工以及养老资金扶持、用地保障、价格优惠、税费减免等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清理不合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解决养老设施项目“落地难”问题。各县区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