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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来源:市老龄办 浏览次数: 日期:2015年1月15日 11:19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
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不断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引领、社会主办、市场运作,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激发社会活力,营造统一开放、平等参与、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发展环境,大力推动养老方式多样化、服务对象公众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队伍专业化,形成具有东营特色的养老服务产业,使养老服务业成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服务优良的养老服务体系,使全市老年人实现沙巴体育投注。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
    ——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基本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养老服务信息网络覆盖率达到100%。
    ——符合标准的日间照料中心、乡镇敬老院等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乡社区和乡镇,60%以上的农村建立农村幸福院等互助式养老服务设施;社区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设施向老年人开放率达到100%。
    ——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数40张以上,护理型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的30%以上;养老机构医疗卫生服务覆盖率达到70%以上。
    ——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率达到100%、持证上岗率达到100%,为老服务志愿队伍不断壮大。
    ——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产业规模显著扩大,从业人员显著增加,养老服务业增加值在服务业中的比重显著提升。
    ——基本形成政策健全、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平等参与、竞争有序的养老服务业市场环境。
    二、统筹发展规划
    (三)强化规划引领作用。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制定和组织实施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水平相适应的养老服务业专项规划,统筹资源,合理布局,推动养老服务与医疗、家政、保险、教育、健身、旅游等相关领域融合发展。
    (四)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制度。履行政府托底保障职责,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制度,逐步提高养老金待遇和医疗保障水平;经济困难老年人参加医疗保险所需个人缴纳部分,按医疗救助相关规定办理;办好县级社会福利中心、乡镇敬老院等保障性养老机构,对城市“三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和扶养能力)、农村五保老年人,实行政府供养;健全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完善高龄津贴制度。开展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逐步向城乡居民拓展。健全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立以养老服务企业和组织为主体、信息化为纽带,覆盖城乡、高效便捷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等便捷服务;加快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老年助餐点等养老设施建设,提升社区综合养老服务功能;支持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
    (五)规划完善养老服务设施。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合理确定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和规模。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根据当地老年人口数量和养老需求,建设不同档次、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养老服务设施。新建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社区人口规模在1-1.5万人、1.5-3万人、3-5万人的社区,应分别配套建设面积不少于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以上养老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不得挪作他用。新建城区和居住小区按规定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中予以特别说明,应明确配建的面积、容积率、开发投资条件和开发建设周期,以及建成后交付、运营、管理、后续监管的方式等。老旧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达不到建设指标要求的,必须在2020年年底前通过购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设施。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要纳入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农村幸福院建设标准原则上占地不少于2亩、建筑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床位不少于20张。留守老人多、照料需求大、居住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和农村社区,可通过新建、改扩建等多种形式建设农村幸福院。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推动和扶持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加快推进坡道、电梯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三、创新体制机制
    (六)支持社会力量参与。营利性与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运营,享受同等的财政补助政策。允许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取一定比例的年度盈余收益,用于奖励投资者。除国家有明确规定外,涉老组织、机构审批及立项、环保、建设、卫生、消防等手续办理一律下放到县区,养老机构固定资产项目立项一律实行备案制。推行并联审批,必要时可集中会签会审,提高审批效率。将营利性养老服务列入工商部门登记范围依法登记。连锁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可由企业总部统一办理企业登记手续。进一步发挥市场在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调节作用,由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制定价格。
    (七)推进医养结合。大力发展老年养护型、医护型养老机构,提升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功能。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单位设置医疗机构。鼓励在规模较大的养老机构内设置护理院,有条件的可申请设置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规模较小的养老机构可依托当地医院,采取合作方式引进医疗机构,也可通过设立卫生所(室)、医务室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专业的医疗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合作开展养老医疗服务。在养老机构内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利用医疗资源举办老年护理院、康复院。充分发挥中医药在保健、康复方面的优势,支持中医医疗机构发展中医药老年保健康复服务。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家庭病床等服务,推进面向养老机构和老年人的远程医疗服务。鼓励和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为长期卧床、70周岁以上和独居等行动不便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开设家庭病床。
    (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按照管办分离的要求,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养老用途不改变、服务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积极推行公建民营。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参资入股、收购、委托管理等方式管理运营公办养老机构。
    (九)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实行政府为孤寡老年人、失独老年人、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贫困老年人、80周岁以上空巢老年人等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
    (十)加快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到2015年,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部建成。整合各方面信息资源,推进养老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县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互联共享,为老年人提供居家生活、医疗保健、代购代缴、紧急救助等服务。
    (十一)健全养老服务金融保险产品。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等产品,支持发展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养老保险等,提升个人养老能力,降低养老机构经营风险。通过补贴保险费等政策,鼓励和引导养老机构自愿参加责任保险,有效化解运营风险。倡导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为经济困难老年人、失能老年人统一提供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等综合保险,为老年人提供更加全面的养老服务保障。
    四、发展养老服务产业
    (十二)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鼓励支持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整合利用社会服务资源,支持其连片辐射、连锁经营、统一管理、打造品牌,开展居家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养老机构,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养老机构。加大对外开放力度,吸引境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举办、运营养老机构。外商投资的养老机构和国内养老机构享受同等的优惠扶持政策。积极为外商投资养老机构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和服务,引进国际先进适用的养老服务管理经验、技术和人才。
    (十三)开发老年产品用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加强养老产业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应用,加强技术集成和服务模式创新。加快研发适合老年人的助行器具、视听辅助、起居辅助、营养保健、服装饰品、康复护理器械等用品,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引导相关行业积极拓展老年文化娱乐、体育健身、休闲旅游、老年教育、健康养生、精神慰藉、异地养老等服务。支持老年宜居住宅和代际亲情住宅建设。加强老年产品用品市场监管,健全标准规范,依法打击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市场行为。
    (十四)培育养老产业集群。编制养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支持养老服务中小企业加快发展、龙头企业做大做强,不断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培育养老知名品牌,形成一批产业链长、覆盖领域广的养老产业集群。鼓励各县区充分利用资源优势,规划建设休闲养生、特色医疗、文化教育养老基地。推动养老服务企业集聚发展,打造集老年产品研发、检测、生产、物流配送、电子商务、展览展销等一体化的养老服务产业园区。
    (十五)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服务方式和抵押担保方式,强化同业合作,统筹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为养老机构提供融资担保,按规定享受省级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政策补贴。政府出资建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优先为养老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服务。鼓励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探索以“建设—运营—移交”模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鼓励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农村可以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林地、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收益供老年人养老。支持慈善公益组织参与养老服务业,鼓励冠名捐建养老机构,引导捐资设立养老服务类非公募基金会。
    五、强化保障措施
    (十六)规范完善土地供应。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确需新增用地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用于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按照国家对经营性用地依法办理有偿用地手续的规定,优先保障供应,在不低于土地取得等成本费的前提下,可按项目所在区域的最低限价执行。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最高不超过50年。新建养老服务设施用地依据规划单独办理供地手续的,其宗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3公顷以下;有集中配建医疗、保健、康复等医卫设施的,不得超过5公顷。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经民政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但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应收回划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除外。鼓励以租赁方式供应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及地上所建房屋可以整体转让和转租,不得分割转让、转租和分割销售。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养老服务机构,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也可暂不作变更。养老服务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依法拆迁时,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建设用地。严禁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变相搞房地产开发。
    (十七)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县两级分别设立发展养老服务业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养老服务项目的建设、管理、运营与发展。市级留成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
    ——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改造)补助。自2014年起,对新增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市级及以上财政每张床位给予9000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租赁用房且租用期5年以上、达到前述条件的养老机构,按核定床位,市级及以上财政每张床位给予4000元的一次性改造补助。
    ——养老机构运营补助。自2014年起,对已运营、养老床位不少于20张、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民办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按实际入住的自理、半自理和不能自理老年人数量,市财政分别给予每人每年360元、600元和720元的运营补助,连补3年。
    上述情形,已按东发〔2011〕18号文件规定享受补助的不再全额补助。
    ——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和运营补助。对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市财政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达到前述3类国家规定建设标准的,每年给予5万元运营补助;达不到国家规定最低建设标准、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农村幸福院建设和运营补助。对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750平方米、1085平方米、1600平方米的农村幸福院,市财政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2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建设补助。对投入运营1年以上且运营良好的农村幸福院,建筑面积750平方米以上的,每年给予3万元运营补助;建筑面积400平方米以上、750平方米以下的,每年给予2万元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补助。对县级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财政给予每个100万元的建设补助。
    ——老年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补助。2015年市财政安排50万元资金,支持城乡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无障碍设施改造。
    ——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市、县区政府按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标准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或机构养老服务,所需资金由市和县区财政按3:7比例分担。
    ——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费补助。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所需保险费由市、县区、养老机构按3:4:3比例分担。
    ——养老护理员补助。自2015年起,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中级养老护理员和养老机构管理人员培训,市财政按每人2000元补助。对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在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中级养老护理员,市财政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具体扶持条件和实施方案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十八)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各类养老机构。对养老院提供的育养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占用耕地的免征耕地占用税。各类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一次性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用电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价格,用水、用气、用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符合条件的各类养老机构和养老服务组织,按规定享受国家和省对中小企业、小型微利企业、家庭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等其他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农民工、转业退役军人创办养老服务业机构的,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对通过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收入,可按有关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标准予以税前扣除。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缴征地管理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耕地开垦费、土地登记费、房屋登记费、白蚁防治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水利建设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符合易地建设条件的,免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在达标排放污染物并经环保部门核准的情况下免缴排污费,适当减免环境监测服务费。
    ——营利性养老机构。按有关规定给予税费优惠。
    (十九)加强养老人才队伍建设。将养老专业人才和服务队伍建设纳入全市人才队伍建设和人力资源保障工作重要内容,建设一支养老服务人员、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相结合的养老服务队伍。支持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和管理专业,加快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专业人才,扩大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的培养规模。依托职业院校、家政公司和大型养老机构建立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加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技能培训。各县区对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实施免费或低偿培训。在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农村幸福院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各类劳动者从事养老服务,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专职服务人员每处不少于2名,农村幸福院专职服务人员每处不少于1名。养老机构应科学设置专业技术岗位,重点培养和引进医生、护士、康复医师、康复治疗师、社会工作者等具有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引导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完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切实保障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和社会保障等权益落实。发挥政府宏观指导作用,推进养老服务业通过民主程序研究制定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养老用人单位要依法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建立健全民主管理机制,推动养老机构依法建立工会和行业协会,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水平。核定公办事业养老机构绩效工资总量时,应予以适当倾斜,并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养老机构应依法保障从业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同类岗位从业人员要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可参照当地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确定工资水平,实现同工同酬。完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推动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与专业技能等级、从业年限挂钩。积极培育发展为老志愿服务组织,建立为老志愿服务登记和养老服务储蓄制度,推广供需有效对接的“菜单式”志愿服务。积极组织参加“齐鲁敬老使者”考评活动。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健全工作机制。各级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养老服务业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快推动发展。健全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统筹研究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措施。民政部门牵头负责养老服务业发展工作,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行业规范、业务指导、项目扶持等职责;其他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工作合力。
    (二十一)加强监督考核。将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市对县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科学发展综合考核。完善养老服务业统计制度,建立养老服务业发展评价与监测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状况。
    (二十二)健全监管机制。对各类养老机构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健全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机制,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扶持项目的监管。培育养老服务行业协会、老年协会、养老服务企业商会等社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服务中介、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
    (二十三)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养老服务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养老服务信用档案,营造养老服务诚信环境。大力弘扬敬老、养老、爱老、助老、孝老传统美德,广泛宣传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意义、扶持政策和先进典型事迹,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浓厚氛围。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贯彻实施意见。市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部门职责,对照任务分工,制定具体政策措施。
    以前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0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分工 时间进度
    1制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2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2016-2020年) 市民政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局、老龄办配合2015年年底前完成
    3制定关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与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市城乡规划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老龄办配合2015年年底前完成
    4制定落实国家、省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政策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民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规划局配合2015年6月底前完成
    5制定落实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价费优惠政策的意见 市物价局、民政局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6制定发展养老服务业市级专项资金扶持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管理办法 市民政局、财政局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7制定养老服务组织和机构准入、审批权下放的落实措施 市民政局、发展改革委、城乡规划局、公安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市编办、监察局、法制办、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等部门配合2015年年底前完成
    8制定关于推进医疗养老融合式发展的意见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老龄办配合2015年6月底前完成
    9制定关于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市教育局负责,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卫生计生委、文明办、老龄办、团市委配合2015年6月底前完成
    10制定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2015年6月底前完成
    11制定关于扶持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的意见 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老龄办配合2015年年底前完成
    12制定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市金融办负责,市发展改革委、民政局、财政局、老龄办、人行、东营银监分局配合2016年6月底前完成
    13落实养老服务有关标准规范,推进养老服务标准化 市民政局牵头负责2016年6月底前完成

所属类别: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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