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974年时,张女士收养了养子张胜。1999年时,张胜与王某结婚,婚后于2000年生育一女张青,张胜非常孝顺,祖孙三代生活其乐融融。2004年时,张胜因患有癌症不幸去世,张女士更是不能接受这个现实,于2005年底离开人世。张女士去世后,留有一套房屋,面积不大却位于市中心的闹市区,价值不菲,另还有现金13万元。张女士的弟弟张平认为张胜不是张女士的亲生儿子,张青自然不能继承张女士的遗产,应由自己继承姐姐的遗产。
案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收养的子女享有和亲生子女一样的权利,因此张胜是能够继承张女士的财产的。该案例中,张青能够代位继承张胜应该继承的份额。除此之外,继承法还规定,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案中被继承人是张女士,被代位继承人是张胜,代位继承人是张青,符合代位继承人的条件。张青作为张胜的亲生女儿理应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身份代位继承其养祖母张女士的遗产,而不是张女士的弟弟张平继承其姐姐的遗产。